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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基础教育课程
主办: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672-6715
CN: 11-5187/G
邮发代号: 80-447
投稿邮箱:jcjykczz@163.com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基础教育课程
曾用刊名:中小学图书情报世界
创刊时间:1993

加强生态林业建设 促进保护林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 王 敏

【机构】 甘肃省迭部生态建设管护中心电尕林场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林业既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又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同时兼有三大效益。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现实恶劣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因素之一,社会对生态环境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改善生态环境日渐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
  一、生态林业的内涵和功能
  (一)生态林业的内涵
  生态林业是指遵循生态经济学和生态规律发展林业,是充分利用适当地自然资源和促进林业发展,并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创造最佳状态环境的林业生产体系。它是多目标、多功能、多成份、多层次,也是组合合理、结构有序、开放循环、内外交流、能协调发展、具有动态平衡功能的巨大森林生态经济系统。
  (二)生态林业的功能
  生态林业的主要功能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等,对水利工程使用寿命都有巨大作用,对农牧畜产、稳产起到屏障作用。
  二、生态林业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林业要以木材生产向生态建设转型,这就促使传统林业要向新型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变。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确立了新世纪林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题,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
  (一)加强生态林业建设,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本质要求
  强调可持续的、生态性的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本质要求。
  (二)加快生态林业建设是我国建设生态经济的重要力量
  建设生态经济是我国物质文明建设在准确把握国情基础上的高度概括。核心是生态和经济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它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节约资源相结合。
  (三)加快生态林业发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
  目前国际社会判别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的一个最根本尺度就是看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是否维持平衡。一种经济只有尊重生态学诸原理才会是可持续发展的,才会是和谐的。
  三、加强生态林业建设,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一)依靠科技发展生态林业
  建设生态林业,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的策略是科技的发展,因为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经济的发展和对资源与环境的再发展能力的保护。要注意做到如下几点:
  1、建立林业科技创新体制,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核心、以效益为目的的林业科技创新体系,以促进林业生产力提高。
  2、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坚持科研成果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指导林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与生产建设脱节的问题。
  3、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
  (二)优化林业经济结构
  调整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是建设生态林业,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物质保证。在第一产业方面,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竹林和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在第二产业方面,要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促进以低层次原料加工向高层次综合精深加工转变的步伐;在第三产业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业、花卉业的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重组,解决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三)注重林业生态、经济效益综合评价
  1、林业的生态效益
  林业的生态效益是指林业的发展所带来的生态方面的正面影响。人们普遍认识到,森林兼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等三种效益,其生态效益价值远远大于其经济价值。
  2、林业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二者之间具有互相依存、互相矛盾、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有学者提出“生态效益经济”的概念,它充分反映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四)完善法律机制,促进生态林业建设
  1、我国法律中关于生态林业建设思想的体现
  我们目前关于林业的单行法主要有两部:《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森林法》的立法目的中规定,“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储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是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2、对我国现存林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已经设立的林业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存在缺陷,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则、履行程序、实现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内容上有遗漏、空白、不明确之处。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和完善:
  (1)首先,重新确立林业立法思路。我国的林业立法,没有全面反映生态规律的要求,没有真正贯彻生态优先、保护资源的立法思想,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先进经验,实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在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
  (2)在执法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改进:一是必须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健全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二是必须加强林地管理,防止有林地逆转,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总量控制制度,严惩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必须认真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严格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3)在监测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综合监测体系建设,实现对森林资源与林业状况的综合监测。要以森林资源监测为主体,整合现有监测资源,扩展监测内容,建立健全全国森林资源与林业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实现对森林资源和林业状况的综合监测和评价。
  (4)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建立健全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健全是我国法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的森林立法中,这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的明显,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使得其能真正发挥其效用,达到对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业经营的管理,从而促进生态林业的建设。